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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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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475357人看过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银行账户是和大家息息相关的,几乎每个人都有一个银行账户,目的就是存钱。但是如果大家涉及到法律纠纷,法院就有可能冻结大家的银行账户,方便法院的案件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冻结账户是有严格的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的,那么具体的内容如何,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文已经有所阐述。冻结账户的要求和规定是十分严格的,这需要走法律程序的,冻结账户也是案件审理的需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让双方都能得到公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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