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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2-26 20:07:32 浏览:9398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财政厅、安监局、省卫生厅、省总工会、省国税局、地税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12元/天,执行时间为6、7、8、9四个月。2017年湖北省高温补贴标准尚未作出调整规定,因此参照该标准执行。
湖北省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

炎热的夏季到来,很多人关注的是国家规定的一项福利补贴,高温补贴是为了补偿长期工作在高温环境下的劳动者,高温天气不仅会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生产效率,而不同的地区有着不一样的高温补贴标准,那湖北省高温津贴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湖北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1、发放时间:6、7、8、9月。

2、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二、补贴发放标准及其他问题

1、高温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2、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3、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4、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5、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6、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7、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发放月份是从六月一直发到九月总共四个月,发放人群是工作在高温天气下的所有劳动者。岗补贴是所有劳动者应得的补贴,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发放,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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