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遗弃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遗弃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62378人看过
导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遗弃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常常会遇到捡到丢失物品的时候,通常情况下会交给警察,但是如果该物品是别人遗弃的话,由于不知道物品的所有权,我们可能就不知道该怎么办了。那么,遗弃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呢?为此,律图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遗弃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先占

依民法原理,对于动产可依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

先占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我国,不动产不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

(2)被占有的物应当是法律不禁止占有的物品,违反法律规定而先占的,不能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

(3)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即先占人在占有物品时有客观上足以使他人认为先占人有据为已有的表示。

(4)须为无主物。

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先占取得所有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先占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

(1)依法对所有人抛弃的废弃物品的先占,依据废弃物品回收的相关规定,拾得人对拾得的废弃物品可依据先占取得所有权,如甲从垃圾桶中捡回被人废弃的旧电视机就即时取得对该电视机的所有权;

(2)依习惯先占取得所有权,如甲在回家途中遇一野兔撞树而亡,即可以先占取得该野兔的所有权。

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则不能以先占取得无主 财产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

1、先占

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 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 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 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

(1) 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4、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合,难以识别而形成新财产。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附合既可以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也可以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如果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则原所有人有权要求添附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当比较添附价值与原财产价值,由价值量高的一方所有,但其应当向另一方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中,一般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新财产的所有权,但应当给动产所有人以补偿。

5、善意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物的占有人,在不法将物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受让人在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 在构成要件上:

第一,《民法典》不再强调只有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是规定不动产上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当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第二,对于动产强调已经交付;对于不动产则强调已经办理登记。

第三,赃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失物虽仍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条件发生了变化: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适用同样规则。

第四,“第三人主观上为善意”及“支付对价”这两个构成要件没有变化。

(2)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丧失,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同时所有权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3)受让人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经常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联系在一起,应当将这两者的关系分清。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承认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

继受取得的原因,包括法律行为取得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取得两大类。具体方式有:

1、合同

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与等合同行为使得所有权发生移转。此处取得所有权的行为属于继受取得。

2、继承遗产

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接受遗赠

公民、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综上所述,其实适用遗弃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很多,所以导致遗弃物占有发生的法律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是合法取得遗弃物,符合上述遗弃物的先占取得的条件,则可以首先得到遗弃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权。若不符合条件,则不能获得

以上就是遗弃物的所有权归属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内容。总而言之,上文着重地叙述了遗弃物所有权的取得为先占方式,并且先占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原始和继占两种方式。在取得合法遗弃物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根据先占原则取得其所有权。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债务债权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债务债权最新文章

遇到债务债权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