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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后打旷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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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4839人看过
导读:旷几天工可以解除律并没有规定,但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除名、开除,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不再有劳动关系。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解除劳动关系后打旷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找到了适合自己的工作以后,一般情况下,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对于员工待遇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违反后的处罚都有着详细的介绍。所以,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的内容,否则,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如旷工,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后打旷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大家可以参照以下资料进行了解。

一、解除劳动关系后打旷工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旷几天工可以解除律并没有规定,但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除名、开除,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不再有劳动关系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二、《劳动法》旷工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生活中,无规矩不成方圆,用人单位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像旷工这样的事情,肯定是不允许的,各单位会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看旷工几天可自动开除。但是,实际情况不同,法院判决的结果也不同。针对各单位的政策,如果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提前交代过的情况下,单位如果同意了,但自己仍坚守在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打旷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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