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办事直通车 > 住房保障 > 农村土地 >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补充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补充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4-02-23 08:55:41 浏览:4412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1、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2、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3、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4、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补充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拥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土地的泱泱大国,土地资源丰饶。但是,丰富并不意味着可以浪费。为了更合理有效的利用土地,我国出台了许多详细的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的讲解一下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补充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对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

凡在开征范围内的土地,除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以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五、关于对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及照顾各地的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对集贸市场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七、关于对落实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落实政策后,有些私房产权已归还给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户居住,并且住户仍是按照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交纳租金。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八、关于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对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应否征税问题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十、关于对搬迁企业的用地应如何征税问题

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14]1号文件”规定,本条废止。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补充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答复的全部内容。根据上文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从中了解到,土地使用税对于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土地类型都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标准,不可相互混淆。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图相关律师为您解答。

延伸阅读:

热门推荐

想获取更多住房保障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