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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哺乳假规定女职工产假能休多少天?

时间:2024-02-25 19:15:22 浏览:1971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对于你提出的“上海哺乳假规定女职工产假能休多少天”问题,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这些正常的情况,要是有其他的更严重的情况下,那么会适量的进行增加的。
上海哺乳假规定女职工产假能休多少天?

产假对于每个妈妈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有维权意识的每个女职工在找工作时都会留意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中对于产假的规定是怎样的。并且由于我国各地的基本民情不同,各地在不违反国家中央机关下发的相关文件的前提下可自主适用。今天,律图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上海哺乳假规定女职工休产假的相关信息。

一、一般享有的假期:

产假:98天 15天(难产) 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上海哺乳假规定女职工产假能休多少天?

(一)产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2、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3、晚育假增加30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据上海发布,市卫计委针对上海全面两孩政策的答复:

2016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婚假为3天,在2016年1月1日前登记但还未休假的可以享受晚婚假,婚假和晚婚假共计10天。

按照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精神,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可以享受延长生育假的待遇。有关延长生育假具体规定,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通过后实施。

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三)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这是《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6条的规定。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哺乳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四)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正规企业都会允许女职工因产假而带薪休假,产假需经本人申请,上海哺乳假规定也不例外。一般来说,产假的期限是自用人单位同意职工的产假申请后持续的98天,若出现难产、剖腹产或其他特殊情形,可适当增加假期。若职工在假期结束后,仍身感不适,可向用人单位提出保胎假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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