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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民间借贷中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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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9342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民间借贷中有哪些权利?

在现在这个经济联系密切的社会下,或多或少的都会和他人发生经济关系。而经济关系中最显著的关系,就是借贷关系。而借贷关系中又牵涉到当事人双方的许多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民间借贷中的不安抗辩权,大家就会感到比较陌生。在此,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不安抗辩权民间借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不安抗辩权民间借贷中有哪些权利?

李某于2008年6月向某科技公司借款30万元,次月李某归还了7万元,尚欠某科技公司23万元。该公司经多次追收未果,遂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归还欠款

诉讼中,李某承认借款属实,同时辩称其不还款是基于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因为该科技公司的财务管理混乱,经营停止,其作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缺乏信心,待不安抗辩权原因消失后,再归还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不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判决支持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的就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于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案的借款合同关系属单务合同,某科技公司对李某未负有债务,因此,李某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拒绝还款。

二、不安抗辩权是?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对此,不安抗辩权民间借贷中的内容是相对应的借贷关系行使的。不过我们在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要严格依照法律进行。不然的话就有可能造成,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侵害对方权利的结果。不过在日常的借贷关系中,我们要事先规范好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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