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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种类都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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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57267人看过
导读: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民事诉讼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种类都是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自行决定调取。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关系的。

③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二、法院调取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上述三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时限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中应特别注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们在进行调取证据的时候,是需要考虑调取的类型的,对于民事诉讼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更是如此,一般是我们在进行取证的时候,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进行,但是如果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由法院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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