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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4-02-23 22:34:25 浏览:12749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1、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3、机动车行使超过规定时速50%的。4、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

我们发现,有的案件中交警人员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会对机动车驾驶证进行扣留。但这并不是绝对的,也就是说不是所有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都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其实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形下才会进行扣留,那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验明身份;对当场难以查实身份的肇事人,可以将其带回核查。交通警察可以依法对肇事车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具体的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驾驶证:

(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二)使用他人驾驶证的;

(三)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六)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至做出处罚决定为止。但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二、扣留肇事车辆的时限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通知原主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那么该行为就是违法的,此时可以追究相关交警人员的法律责任。而进行驾驶证的扣留也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一般会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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