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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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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14883人看过
导读:1、性质不同【遗忘物】指物主记得自己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由刑法调整【遗失物】指物主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由民法调整。2、适用法律不同,按照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遗失物和遗忘物的区别有哪些?

遗忘物: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遗失的将所持有的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遗失物:财物所有或持有人因疏忽将财物失落在某处区别:前者经回忆可记起而后者不可主要依据:立法者本意(只能说明立法者的意愿,却未必正确) 将非法占有遗忘物依侵占罪论处,非法占有遗失物交给民法调整(二者并不矛盾,具体交由民法或刑法调整应视具体数额而定,或取决于当事人选择。

遗失物是一个特定的法学术语,是指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从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 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 模式。

总之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物流转趋势频繁,与之相应的遗失与遗忘财物的次数也呈上升趋势,那么区分好遗失物和遗忘物的概念也是有必要的。再次提醒各位人民群众保管好自己的财务,以免发生遗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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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忘物通常是指财务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自己持有的财物放置在一个地方,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一个地方,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遗忘物的物主一经回忆较容易找回,而遗失物的物主则很难知道在什么地方,故很难找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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