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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

时间:2024-03-04 14:01:30 浏览:6680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

 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一方面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租赁,另一方面还要给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虽说土地使用税相比土地可以带来的价值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土地使用税却还是很多人争议的话题,不知道该什么人来缴纳。那按照法律条文来看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是谁呢?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

①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②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③建制镇的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报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④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是尚未设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应税土地包括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没有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其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分别纳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一般就是租用人和原有使用权之间的争议问题,其实在租用土地之前就应该将这些问题谈论好,在土地的租赁协议中就应该将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方说明确,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遇到问题的话可能无法直接解决,还需要通过再次的协商,很容易造成纠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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