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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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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51973人看过
导读:案情:A省的个体户姜某由B省的甲县运5吨化工原料到丙县,途径B省的甲,乙,丙三县交界时,化学原料外溢,污染了甲县该案应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是将案件移送到姜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管辖案例

一、民事诉讼法管辖案例

案情

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

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答案与分析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

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从以上民事诉讼法管辖案例来看,案例中的原告到无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由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所以不能受理原告的起诉,而改由该地区人民法院受理。所以说,我国的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严格的规定,当事人首先要了解自己的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一般普通的民事案件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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