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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配案件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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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3943人看过
导读: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配案件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如果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达不成一致意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对财产分割做出裁决。对于诉讼离婚案件,法院都是比较谨慎的,尤其是财产分割上,那么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配案件的一般原则是什么?小编结合相关法律资料和大家简单讲一讲。


一、法院审理离婚财产分配案件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二、夫妻共同财产指的是什么?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由此可见,诉讼离婚是双方无法协议离婚之后的选择,法院受理案件后,会按照程序通常双方出庭答辩。针对财产分割有争议的,法院会按照离婚财产分配案件的一般原则执行。包括有利生活、照顾子女、无过错共同财产平分等原则。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剩下的个人财产就不是什么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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