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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时间:2024-02-19 01:55:49 浏览:750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按《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2、被征地农民按《通知》参加社会保险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当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处理好农村的拆迁工作除了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拆迁补偿外,该需要关注他们拆迁后的社会保障问题,如养老保险的衔接处理。为此需要各地市的政府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政策,成都政府就出台了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以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门职责

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符合《通知》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填制《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册》,连同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按《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和缴费人数筹集社会保险费,向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收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交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资料和社会保险费后,出具《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资料接收单》和社会保险费收据,并按《通知》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征收和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经办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审计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费筹集、管理实施监督。

二、社会保险费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省、市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被征地农民按《通知》参加社会保险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应当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无用人单位的,由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且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符合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时,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个参加社会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通知》规定的被征地农民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计算出的金额,为其记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继续缴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金额,以及个人账户计息、退还和继承,按《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参保后尚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费,继续缴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

(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征地农民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从参保之月起为其逐月往前记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曾经服兵役期间的军龄,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征地农民参保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从参保之月起为其逐月往前记录,作为以往年度缴费基数。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一个自然年度缴费基数不得超过对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 。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被征地农民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为其记录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0年的年限,为被征地农民记录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缴费的次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时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达到城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或个人缴费的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按市政府令第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继续缴费期间和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按市政府令第154号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失业保险待遇

参保时男年不满60周岁、女年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前未就业的,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通知》规定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特殊情形

(一)按《通知》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已按市政府令第133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之一处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人按两种办法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记录为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本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办法为:本人按两种办法参保计算的合计缴费指数之和,除以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其中,已在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重新计发。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原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同时退还个人缴费。其中,已在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改按《通知》规定计发。

(二)按《通知》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已按《成都市农民养老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规定参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市政府令第152号第十条规定执行。市政府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按《通知》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已按《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其综合社会保险关系按现行政策执行。市政府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其他

《通知》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其他问题,按照市政府令第133号及其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54号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成都被征地农民想要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就必须满足成都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到社保局进行办理。由于各地区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参保档次标准会有所差异,所以在参保前最好能对这方面讯息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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