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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区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贷款

时间:2024-02-22 05:35:15 浏览:213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1、个人提出申请。2、填写《庐山区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3、村委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4、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5、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6、公示。7、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8、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相片3张。
庐山区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贷款

一、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在庐山区范围内因土地被征收,家庭承包耕地人均不足0.3亩(含0.3亩)的年满18岁在册农业人口(含农转非户口),均可参加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不属于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1、失地农民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

2、户籍关系不在本地或已迁出本地的;

3、户口挂靠在被征地村、组,没有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4、私自转让土地不足0.3亩的在册人员。

三、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和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2、填写《庐山区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3、村委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4、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5、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6、公示;7、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8、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一份,一寸近期免冠相片3张。

四、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

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保方式。失地农民首次参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实行个人和政府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个人和政府分别负责50%。

五、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方式

1、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保障;3、失地农民最低生活补贴保障。

六、失地农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方法及享受的待遇

凡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2、缴费基数按上年度九江市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90%~100%之间自由选择,每个缴费年度核定一次,缴费比例按20%确定。

3、缴费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按月、按季、也可按半年或全年等到方式缴纳,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必须足额缴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应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4、首次参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男46—55周岁、女41—45周岁,男31—45周岁、女31—40周岁,男18—30周岁、女18—30周岁的失地农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一次性分别补缴8年、5年、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加省级统筹,①男45、女35以下的失地农民,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②男46—55、女36—45周岁的失地农民,首先补足不足10年的缴费年限,再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也就是说男55、女45周岁的失地农民必须往前补足10年的养老金,往后再继续缴5年后才能累计缴费满15年。

5、个人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可享受一次性分别补缴政策,但不补给个人,直接划入个人预缴专户作个人今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失地农民首次参保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可以从征地补偿中一次性抵缴,抵缴不足部分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如征地补缴费已发给失地农民的,则由参保失地农民个人一次性缴清。

6、每人补缴金额:补缴基数×20%×补缴年限。

7、区社会保险局根据文件规定为建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每年按规定计息,可转移、中断续缴,个人不愿意续保的,经本人申请,由区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回本人,同时与区社会保险局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失地农民在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8、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1)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55周岁);(2)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且不曾无故中断的;(3)累计缴费年限15年以上。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9、退休待遇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赣府厅发[2006]41号文件)。(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0、退休人员死亡后凭火化证明可享受丧葬费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一次性抚恤费为九江市上年度退休人员10个月的人均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扣除其本人享受的各项待遇后有余额的,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保障

(1)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按照“低进低保”的原则办理。

1、凡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以上的人员,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仅限首次参保的失地农民),按照“即保即享受”的原则办理,从办好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的下月起领取月基本生活补贴80元/人。如果本人愿意可参照男74周岁,女69周岁的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领取基本生活补贴120元/人。

2、凡男61-74、女56-69周岁以上的失地农民,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低进低保、一次性补缴后即可享受”的原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根据该人的年龄不同分段进行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自下一个月起领取月基本生活补贴120元/人。

3、凡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失地农民,自由选择,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低进低保”的原则办理参保手续,并根据本人的年龄不同一次性缴清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自批准后的下一个月起按其缴费的档次相对应分为三档领取月基本生活补贴,即一档每月120元、二档每月150元、三档每月180元。

4、失地农民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提前支取。失地农民在未到达退休年龄死亡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5、失地农民退休后死亡后凭火化证明可享受丧葬抚恤费2000元,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如有尚未领取完的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八、失地农民最低生活补贴保障

凡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家庭困难,确无能力缴费的失地农民不需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适当补贴”的原则办理,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经个人申请,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申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的下一个月起领取月最低生活补贴50元。退休后死亡后,不享受丧葬抚恤待遇。

九、待遇调整

失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退休的,其养老金待遇调整按现行文件规定办理。

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和最低生活补贴的失地农民,根据本区经济发展水平适当调整待遇。

从上可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被依法征地后的农民老有所养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在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时,难免会征用农村土地,为了使失去土地的农民年老后能维持基本生活,而制定了一系列的保障农民权益的政策。更多相关法律知识,您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相关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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