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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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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7280人看过
导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3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新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一、物证

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书证

1、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三、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受害情况;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1、供述;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六、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概念应该注意理解。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意见。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因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尤其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对本次犯罪过程或者本次事件的录音、录像资料。

2、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以上就是对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的详细介绍,小编提醒您,利用合法手段取得证据是关键。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或收集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从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过程的证据,都会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更多疑问详情欢迎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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