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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误诊案例如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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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1007人看过
导读:民法典相关规定: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医疗过错误诊案例如何分析?

一、医疗过错误诊案例

2012年5月11日,患者张某因“发现盆腔包块”入住某医院,入院查体:下腹部扪及包块约 20cm大小,上界达脐平,两侧达盆壁,无压痛。结合外院超声检查,初步诊断:盆腔占位。5月14日在全麻下行左侧附件切除+右输卵管系膜囊肿剥除+右卵巢囊肿剥除术。术后予以抗感染、补液、止血等治疗。病理诊断:左卵巢粘液性囊腺瘤、右输卵管系膜囊肿、右卵巢成熟性囊性畸胎瘤。5月16日心电图示心动过速、st-t改变、电轴右偏、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5月18日患者活动后自觉胸闷、心悸、乏力感。查体双肺底散在细湿罗音,予以吸氧、心电图检查。心电图检查提示窦性心动过速,st-t改变,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查红细胞压积0.185l/l、血红蛋白63g/l、血小板53×109/l;b型钠尿肽1070pg/ml。b超显示:子宫前上方低回声约96×53×79mm,内有分隔,盆腔积液子宫后方深20mm,前方深23mm。予以输血、止血、抗感染治疗。但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血小板进行性下降。5月19日内科会诊,考虑血小板减少待查,浮肿待查,建议血液内科会诊。5月20日,患者诉心慌,大汗淋漓、气促。胸闷、端坐位。后患者呼吸骤停,经给氧、胸外按压及药物等抢救措施无效,宣告临床死亡。

2012年6月18日,某鉴定机构给出的病理诊断结论为:1、慢性髓性白血病累及心脏、气管、两肺、肝、膀胱、右卵巢及两肾肾窦、肾上腺和胰周围组织等,并发多器官片状出血或血肿形成;2、肺动脉内膜、中膜粘液变性,两肺小动脉内皮细胞、平滑肌增生及小动脉丛病灶形成,符合肺动脉高压所见的血管损害。3、右心肥大,双下肢水肿,心包腔积液100ml,左右侧胸腔积液分别为200ml和750ml、腹腔积液650ml;4、结节性硬化;5、慢性宫颈炎;6、左右侧 3,4,5肋骨骨折。死亡原因:心肌出血和肺动脉高压并发心力衰竭。

二、 医疗机构过错点分析:

1、案件过错分析:该案例毫无疑问为医疗机构误诊,且该机构为国内著名某三甲医院,而且误诊和死亡原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律师拿到此案件后,应着重从医疗机构误诊点出发。首先该医院对患者既往病史及全身健康状况在入院时未予充分评估,经询问该患者有乙肝病史8年,2004年曾行脾脏切除术,而这些病史对于诊断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此处医院误诊是存在过错的;其次,术前检查时也提示纤维蛋白原和凝血时间和正常值稍有差异,虽不影响手术,但应结合既往病史和犬舍的健康状况进行术前综合评估;再次,术后第三天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时,特别是心率出现大的波动,医方在观察、分析病情方面评估不足,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的关系。因此两级鉴定机构最终将此案件定义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 责任划分:患者病情急剧变化,血小板、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临床出现dic表现,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以至于死亡,与患者自身疾病有关,此为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医方的误诊行为、观察病情不仔细为死亡的次要原因。因该鉴定为医学会组织,医学会在责任程度上最终还是偏向了医院,定了轻微责任,我们认为定次要责任更为合适。

3、患者提到的医方无执业资质人员独立从事诊疗行为问题,法院认定属于行政部门管辖,法院不予处理。

三、最终裁决:

经两级法院审判,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人民币240411.5元。

上文为大家介绍了一个医疗过错误诊案例,给大家了解,虽然当今社会医患关系非常的紧张,但是还是要提醒大家,一旦出现医疗过错,患者最好和医院协商解决,医院也要及时的对患者进行安抚,讲明当时的具体情况,争取取得患者以及其家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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