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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有哪些

时间:2024-02-25 04:41:14 浏览:1895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能够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包括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有哪些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的规定,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职工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过1年后,职工如果认为自己的劳动能力已经低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规定,并且给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此外,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变化,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会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职工劳动能力的减弱或丧失,有可能导致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没有了生活来源,同时增加了护理工伤职工的负担。通过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改变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使工伤职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减轻护理照顾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的经济负担,因此职工的直系亲属也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对于可以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职工的伤残程度发生变化,其劳动能力已不能胜任原工作,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提出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3、经办机构。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待遇的给付,工伤职工应享受与其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特别是对于劳动能力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的职工,如果仍然按照先前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工伤保险基金和其他参保人都是不公平的,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赋予了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的权利。

很多时候在职工遭受了工伤事故之后,才会涉及到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而要是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话,则可能需要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此时能够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包括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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