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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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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12343人看过
导读:1、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当然成为实施家暴的证据 2、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追索抚养费属不同法律关系 3、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4、债权人在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后,不得再撤回 5、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一方,仍负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1、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当然成为实施家暴证据

当事人仅以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主张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2、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追索抚养费属不同法律关系。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与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应一并处理。

3、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应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4、债权人在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后,不得再撤回。

债权人一旦向债务人明确作出债务免除意思表示后,不得撤回。债务免除行为本身的无偿性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5、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一方,仍负防止损失扩大义务。

一方违约后,对方仍负有基于诚信原则的合同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6、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未竣工验收工程款的支付原则。

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予支持。

7、决算确认书中工程造价范围约定不明时,如何解释。

竣工决算确认书中确认的工程造价是否包括外委分包项目,当事人理解有争议的,应依《合同法》规定进行解释。

8、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补偿款,不属于投资效益。

地方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的补偿。

9、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对外发包集体土地并非当然无效。

未经或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而签订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

综上所述,即关于民事诉讼中裁判的一般规则是什么的具体介绍,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都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并且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与此同时,民事案件实际情况不同,自然其规则标准也就有所区别。如有疑问或者想要了解其他的法律知识,可以咨询律图的网站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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