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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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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47107人看过
导读:《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修正案第三十五条即是虚假诉讼罪。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一、修改内容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这里有两点修改内容需要注意:

1、新增一个罪名“虚假民事诉讼罪”;

2、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法理简评

上述修改是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求。实践中虚假诉讼愈演愈烈,甚至明目张胆,严重侵害司法权威、司法秩序,更侵害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行为缺乏处理的手段。甚至以虚假诉讼手段骗取财物的,实践中的处理也极为混乱,对于三角诈骗理论运用不足,甚至有些地方明确规定虚假诉讼骗取财物或债权等不得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事实上,以虚假诉讼手段骗取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是刑法理论中三角诈骗的典型之中的典型,三角诈骗的典型特征就是被骗人还财产处分分离,当然司法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犯罪可能涉及到贪污等其他犯罪。对于不以骗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虚假诉讼增设新罪名是有必要的。

三、司法认定

1、“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认定。这是成立虚假民事诉讼罪的要件,按理说,这个罪名可以考虑为行为犯,但是立法上加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一情节(情节犯)显然是为了防止扩大打击面,缩小打击范围。这里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一般应该指导致错误判决,引起舆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导致其他当事人利益严重受损。为了统一执法尺度,有必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列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罪的成立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为条件,否则将适用第三款。

2、与诈骗罪的关系。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事实上,一审稿中直接规定依照刑法第266条规定即(即诈骗罪)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虚假诉讼的案例时有发生,双方通过假的诉讼得到错误的裁决来骗取第三人的财物。在《刑法修订案(九)》中,对虚假诉讼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分为三年以下和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两个档次。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秩序非常有意义。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刑法修正案九虚假诉讼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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