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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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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8450人看过
导读: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对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于劳动合同的长期性考虑,法律明确规定三种情况下不可约定试用期,这三种情况分别是: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合同履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约定试用期

很多用人单位会与新招的员工约定一个试用期,其实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必须要约定一个试用期,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在一些情况下是不允许约定试用期的。那究竟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约定试用期?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上述劳动用工中约定的试用期是违法无效的,不具有约束力。

二、约定试用期要注意什么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

(5)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可以了解到,具体在三种情形下一般是不允许约定试用期的。而要是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话,那么就需要实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也是需要格外注意一些事项的,这点还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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