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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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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9085人看过
导读: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实践中不乏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具体来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形有哪些?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1、滥用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2、滥用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方解除权。在没有劳动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违法,或者规章制度没有公示的情况下,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滥用严重失职的单方解除权。在劳动者轻微失职或者没有失职,对用人单位没有造成多大损失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滥用劳动者兼职的单方解除权。只要发现劳动者有兼职或业余工作,不论影响轻重或是否要求过劳动者改正,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5、滥用欺诈订立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在劳动者欺诈十分轻微,甚至算不上欺诈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6、滥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单方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涉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者被劳动教养,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7、滥用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工作的单方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影响了工作或者加重了单位的经济负担,不问医疗期满是否已满,也不问是否能够从事原工作或新工作,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8、滥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单方解除权。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定额标准,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8、滥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方解除权。为达解除劳动合同目的,随意调整单位内部机构,借口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事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9、滥用经济性裁员的单方解除权。在不符合经济性裁员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0、滥用工资奖金分配权和劳动用工管理权。随意对劳动者调岗、降职、减薪,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一两天不上班,用人单位就以劳动者不服从安排或旷工为由予以辞退;或者逼迫劳动者自动离职。

11、随意辞退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职工、工伤和患病职工、“三期”女职工。许多用人单位觉得这些劳动者对单位是一种负累,总是千方百计找借口辞退或者强行辞退。

12、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已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已连续签订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要求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13、辞退劳动者不出具任何书面通知或决定。当争议发生后,这些用人单位往往不承认是单位辞退劳动者,而称是劳动者自动离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还有许多,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据老板及个别领导的好恶,或打击报复,或因人际关系,强行辞退老板或个别领导“不顺眼”的劳动者。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它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了四种标准补偿: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12个月”。

(4)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员工,如果用人单位在任何合法理由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时,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如果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要注意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必要时可寻求劳动争议方面的专家律师的帮助,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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