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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撞停放车身亡是否还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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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7322人看过
导读:不需要承担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醉酒撞停放车身亡是否还要追责?

醉酒撞停放车身亡是否还要追责

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法官解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需在无责赔偿范围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酒驾处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以上对于醉酒撞停放车身亡是否还要追责的相关规定,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因为这是对方的机动车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最多规定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对于这种喝酒开车的处罚分别是两种情况较轻的是饮酒处罚,较重的就是醉酒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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