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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4-02-21 11:38:48 浏览:4264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一方面维护了业务管理活动,改善了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的环境,另一方面保障了业主的权利不受侵害。并且不同地方的物业管理是有些区别的,那么到底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律图的小编为您解答。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 总则

1、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5、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1、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2)依据《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3)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2、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的,《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在管理的过程中,业主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和权利,主要的权利有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使用制度,及时的缴纳物业服务费等,最主要的一点权利就是可以选举为物业委员会,依法享有选举权。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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