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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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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763人看过
导读: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自首立功都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一般要是能够认定被告人具有这些情节的话,那么在实际量刑处罚的时候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不属于立功的情形,下面就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二、劝同案犯自首算立功吗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这就充分肯定了促使同案犯归案行为的积极意义。

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仅完全具备了与协助抓捕行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归案的行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确保了该同案犯认罪伏法,较之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更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可以鼓励犯罪分子积极规劝同案犯自首。

关于不属于立功的情形,主要就是上述几方面,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能够让自己有自首或者立功的法定情节,不惜采用一些违法的手段,这样显然是不会被认定为自首或者立功的,那么最后也就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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