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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税率中的房产税是怎样的

时间:2024-02-28 03:20:58 浏览:2068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所谓房产的计税余值,是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自然损耗等因素后的余额。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不动产税率中的房产税是怎样的

不动产税率中的房产税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二、税率情况:

1)房产税适用于企业和个人,房产税的计算依据采用从价计税和从租计税,具体税率如下:

1、经营自用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1.2%;

2、出租房屋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租金收入4%。

2)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

1、从价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从租计税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三、征收范围及纳税时间:

1、征收范围:

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以上为不动产税率中的房产税的相关规定,房产税是近年来越来越被人们提的多的一词,随着不动产政策的越来越完善,人们对不动产的认识也越来越多,如果对于不动产税率的内容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免日后因为对相关政策的不了解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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