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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开庭通知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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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03429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开庭通知是怎么规定的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立案成功的话,就需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的时间,之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的开庭事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这个时候开庭通知送达的方式以及送达的时间就显得很重要了。民事诉讼法开庭通知的具体情况律图小编马上就为大家总结。

民事诉讼法开庭通知是怎么规定的

开庭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要求准时到庭的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要求准时到庭的诉讼文书。其中应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请其准时出席法庭进行何种诉讼活动等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开庭通知书经合法送达,即对受送达者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有义务按照通知书中所指明的时间、地点出席法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依法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日期,缺少当事人和其他讼参与人的法庭审判活动将是毫无意义的。同时,开庭的时间是人民法院在审前准备的基础上单方决定的,因此,在开庭日期确定后,对当事人采用传票的形式加以告知。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人民法院应当采用开庭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开庭的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民事诉讼法开庭通知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的是开庭通知书不仅仅起到通知双方当事人有关民事诉讼开庭的信息,还是确认通知到双方当事人的一个重要的凭证,以此来证明当事人对案件的有关信息有一定的了解,如果对方缺席判决就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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