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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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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78162人看过
导读:《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是什么?

由于市场经济监管存在的漏洞,使很多不良商家有机可乘,销售大量的假冒伪劣产品,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为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法律明文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罪名,下面律图的小编就为大家列举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依据。

一、惩罚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 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 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 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 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 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 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相关法律和决定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 能的假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 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 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 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处罚 依据如上所述,虽然制订了一系列措施,但是仍然有很多商家无视法律顶风作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种行为是害人害己的行为,希望大家不要被那些蝇头小利丧失了理智和做人的道德。营造良好的市场风气必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更多专业知识欢迎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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