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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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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4549人看过
导读: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

哪些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

 

在实践中,有时候婚姻的一方为了抓到对方外遇的证据,会偷偷到其外遇的对象家装监控器,其实,这是不合法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究竟哪些离婚取证手段是不可取的呢?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哪些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

1、引诱犯错

引诱犯错是某些“离婚公司”的惯用伎俩。在接受一方的离婚策划委托后,在找不到对方过错的情况下,便导演出一些外遇的情境,采取偷拍偷录的形式,截取片段交给委托人应付了事。还有的,则故意征募一些社会青年,跟踪到对方的行踪后,在某一路段假扮熟人与对方打招呼、拥抱,拍得这样的境头来骗取委托人钱财。

引诱犯错是对当事人人格损害最为严重的一种取证方式,其根本没有效力性不说,对当事人双方的情感伤害都大。委托方无法辨别情况的真假,只能认定对方有外遇的发生;对“过错方”而言,此种莫须有的罪名亦让自己伤心之极。和解的目的达不到不说,徒然使双方的矛盾激化,对于后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都会带来极大的阻碍。

2、私人侦探

外遇确属一种过错,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财产分割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但此类过错对于夫妻财产侵害的影响并不大。理由是:

(1)外遇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要件之一,过错程度小,在法律上便给予了改过的机会;

(2)由于客观原因,能够取得的证明外遇的证据会非常有限,不外是一次或几次外遇,证据所组成的情节相对轻微。

为此,除非双方当事人曾对外遇的惩罚作出过特别的书面约定,从诉讼角度考虑,专门就外遇取证,本身就不是很有必要。

3、捉奸在床

在离婚过错证据的搜集中,捉奸在床的想法是与中国人传统的思想认识和价值观念分不开的。但实际上,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

捉奸在床唯一的意义是,由于这一行为引发的夫妻冲突或受害方与第三者的激烈冲突,法院可能依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这一行为,无疑使夫妻感情修复陷于不可能。

另外,若是在他人住处或是宾馆实施捉奸行为,往往会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采信。白白浪费精力不说,还增添了自己的烦恼。

二、外遇证据对诉讼的影响大吗

夫妻一方“出轨”的证据无非起到两方面的作用:证明感情破裂和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1、单以“出轨”用以证明感情破裂,还远远不够。因为法庭在认定感情是否破裂时主要考虑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重点在于调查了解婚后感情的发展方向,感情的主流状况;离婚的原因是可改变的物质或其它外在因素还是性格等无法改变的内因。因此,单以“出轨”证明感情破裂与调取“出轨”证据所付出的精力和时间是不成正比的。

2、以“出轨”证明受伤害,要求赔偿。这部分存在证据瑕疵和客观上的困难。表现在:

(1)“出轨”并不当然符合《民法典》规定提起离婚赔偿的标准;

(2)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审理中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分割才是必备的审理事项。

(3)其它原因。

所以,除非有特殊的需要,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调查一方“出轨”的证据。

很多人都知道,在离婚的时候证据是很重要的,但有的人为了能够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惜采取一些非法的手段,这样获得证据肯定是不行的。那到底哪些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呢,上文中已经进行了阐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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