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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重新作出时间

时间:2024-03-01 20:51:10 浏览:4105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而上一级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作出复核结论。

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重新作出时间

法律明文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有关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如果当事人对于认定书有异议,法律对于重新申请人和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重新作出时间的要求和规定是什么,律图整理相关法律知识后,分享如下。


一、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的时限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②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③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④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如果对认定不服,应尽早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重新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三、申请重新认定时,有关申请人的规定

法律对申请人范围作了明确限制,一般由事故当事人、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认定。

1、事故当事人。

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用范围是针对事故当事人,所以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能成为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事故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仅以代理身份出现。

(2)事故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3)当事人死亡,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亲属享有,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3、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关于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重新作出时间,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而上一级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作出复核结论。 因此,律图提醒大家,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一定要注意法律对于期限和程序的相关规定,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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