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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公证书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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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38660人看过
导读: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出生公证书如何办理


出生公证书对于每个人来说具有相当大的作用,所以说现在人们都选择办理出生公证书,但是出生公证书的办理流程也是复杂繁琐,需要准备好相关部门需要的材料才能顺利的办理出生公证书。那么出生公证书如何办理呢?

一、出生公证书如何办理呢

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1)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或医院根据出生档案记载出具的证明。  

3、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出生情况证明。待业或辞职的或无业的,由其档案保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4、一式2-3份的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二、办理出生公证时应注意的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国外一些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出生公证书的办理需要准备相应的材料,并且到指定的部门地点申请办理。而且在办理期间有很多需要注意的注意事项。所以建议想要办理出生公证书的人们先了解下这方面的注意事项,避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意外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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