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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登记日期能乱写吗

时间:2024-02-22 00:39:21 浏览:2083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户籍登记日期不能乱写。登记日期由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办理日期确定,不能随便填,要以登记日期为准。一旦盖章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户籍登记日期就是第一次进行户口登记的日期,不是户口本上的那个日期,户口本上的那个日期是办理户口本的日期。
户籍登记日期能乱写吗

户籍,作为一名公民识别的重要凭证。所以做好户籍登记关系到你我他,户籍登记的有序进行能高效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那么户籍登记包括什么内容?户籍登记日期能乱写吗?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广大读者简单的解答上述的问题。

一、户籍登记制度的定义:

户籍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户口管理法律法规,通过统一制定的最新户口簿册、卡片,对公民进行的身份记载的制度。户口登记是公安机关进行户口调查、户口统计等项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二、户籍登记包括的内容和申报所需材料:

1、出生登记

户口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户口登记所需材料: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和相关证明。

户口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户口登记的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户口登记的收费标准:不收费

2、收养登记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或夫妇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子女,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经市、地属以上医院证明确无生育能力的公民,收养被遗弃的婴儿,可持市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司法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及单位证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后,由其家属或亲友、邻居持医院《死亡报告单》,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

3、暂住登记

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及房屋出租管理

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的人员;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其他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需要申领暂住证的其他人员。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暂住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管理,不申领暂住证。

单位招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或大中专学校招收的未迁移户口的自费生、委培生,由所在单位进行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申报暂住登记,在暂住地应当有固定居所,并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并应当提交暂住人员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3张。育龄妇女应同时提供经有效查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

(3)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4)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5)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照《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住宿登记。其中,按规定需办理暂住证的人员,由旅店、宾馆、招待所责任人负责申报。

暂住证为持证人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证件,除公安机关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和扣押。劳动、工商部门在为暂住人口办理劳务、经商手续时,须查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

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居住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累计超过1年的,须在末次延期期满前10日内重新申领暂住证。

暂住人员终止暂住离开暂住地时,应到原登记发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暂住人员在居住地死亡的,招用、留住暂住人员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村)民委员会、户主或其他知情人员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办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手续

①房屋出租应具备的条件

出租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属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单位房屋出租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③私有房屋出租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④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a.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b.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c.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d.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e.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f.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g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⑤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a.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b.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3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c.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d.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e.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f.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三、户籍登记日期能乱写吗?

户籍登记日期就是第一次进行户口登记的日期,不是户口本上的那个日期,户口本上的那个日期是办理户口本的日期。

户籍登记日期不能乱写。登记日期由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办理日期确定,不能随便填,要以登记日期为准。一旦盖章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籍登记日期能乱写吗?答案是否定的。户籍登记日期是由户籍申报日期所决定,由电脑自动生成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可以随便乱写的。在此,律图小编温馨提醒,户籍登记时,必须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否则有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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