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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办案责任制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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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5316人看过
导读: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权责利的统一,对责任的界定十分重要。要符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更加注重办案责任的落实。应当坚持从检察权运行主体角度去研究办案责任制。注重落实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主任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
反贪办案责任制的规定有哪些?

一、办案责任制的相关文件政策

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检察官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规范办案程序。

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在侦查、审查起诉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的依据。

(二)重申疑罪从无原则。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对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都作出重申性规定,提出坚持证据原则,在立案、拘留、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环节坚持证据理念和疑罪从无的原则,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彻底的在执法办案中实现由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三是不因压力枉法。检察官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绩效考评制度,不能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相关制度和举措

《意见》出台后,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做出反应,印发《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召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在全国7个省份的17个检察院,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1、配备主任检察官;

2、建立办案组织:探索设立相应的主任检察官办公室;

3、确定主任检察官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除法律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或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案件处理决定可以由主任检察官负责的办案组织独立作出,属于主任检察官有权决定的事项,主任检察官对其决定负责,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案件审核、案件办理和行政管理;

4、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完备的执法办案监督制约制度体系,严格落实检察长、检委会审批决定制度,加强检察长、检委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五是落实主任检察官待遇,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相统一。将办案责任制引入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中,一则能够让参与办案的检察官能够更加严肃、更加细致的面对案件,减少办案过程中因为疏忽造成了错误;二则为所有办案人员敲响了警钟,打消一些人员借助办案之便以权谋私的想法,消除办案人员因为立功心切采用屈打成招的毛病;三则也是最重要的,检察官责任办案制的实施可以完善办案机制,提升法律监督效能,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等程序更加规范,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出错就要追责,就应当有更加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所以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纳入检察办案工作可谓是规范执法办案,防止冤假错案,促进公正执法的正确举措。

三、反贪办案责任制的改进建议

(一)建立以办案责任制为顶层,以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责任体系

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完善办案组织形式,是新一轮检察改革乃至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课题。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践探索过程中采取了不同的办案组织模式(主要模式有主任检察官与主办检察官),分别搭建起相应的机构框架,明确了制度定位,并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完善了监督制约与职务保障机制。例如,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检察院试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把主任检察官作为行使检察权的独立主体,直接受检察长领导,对检察长负责,具有办案权和一定的案件决定权,承担办理案件和审批案件的法律责任。湖南省部分检察机关试行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主办检察官的定位是检察机关内具有较高业务能力的专业人才,其性质是一种执法岗位和能力席位。在基本办案组织形式方面,建立“主办检察官十其他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主办检察官办案组。

(二)建立以内控体系为主线的监督机制

检察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行使不同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不同的职权。依法合理授权,明确主任检察官在执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是推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问题。关于具体职责的划分,要根据侦查、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等检察机关的不同职责分别予以设定,同时,要考虑基层检察机关与上级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类型、主要职责的不同,在放权的范围与方式上有所区别。

具体来说,行使刑事检察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对具体案件处理的建议权;行使侦查职能的主任检察官应当具有程序性决定权力及部分实体性权力;在法律监督方面,宜实行主任检察官主持下的民主决议制。主任检察官是案件第一责任人,对一般案件的办理享有决定权,对上级交办、督办及专案等重大案件的办理享有建议权,原则上只接受检委会、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的领导。针对主办检察官负责制的职权设定,必须把握适度分权、规范授权、强化责任这一要义。检察官是检察权的行使主体,要处理好主任检察官与科处长的关系,明确主任检察官与分管检察长的关系,在改革主任(办)检察官制度的同时,注重与检察官的分类管理结合起来,以真正实现检察官的办案独立。

(三)建立权责一体化的法律机理

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权责利的统一,对责任的界定十分重要。要符合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更加注重办案责任的落实。应当坚持从检察权运行主体角度去研究办案责任制。注重落实执法过错追究机制,依法实行执法责任终身制,主任检察官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承担责任。

综上可知,反贪办案责任制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的尝试,是为了改善过去办案模式的程序繁琐、低效率和职责不清,而对此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检察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司法公正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咸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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