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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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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30435人看过
导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适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院在邮寄送达前,应事先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如果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到法院接受送达,则法院不应邮寄送达。
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是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委托及邮寄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经小编的介绍,关于“诉讼文书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这一问题你是否清楚了解呢。小编要提醒的是,邮寄送达的适用情形:受送达人同意此形式,送达的地址明确,且不存在其他特别送达规定。另外,受送达人应该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无论是收到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还是代为签收的人,都应仔细核对信息,尤其是姓名和签收日期。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日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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