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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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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8221人看过
导读: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于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精神。
医疗过失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

一、医疗过失

医疗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但以过失为主要形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仅规定了“过失”,没有提及“故意”。我们认为,根据“应入之罪,举轻明重”的精神,过失者尚且令其承担责任,比过失更为严重的故意自然应当承担责任。此外,医学伦理道德要求医师“视病如亲”,“永不存损害妄为之念”,因此司法实践中因医师的故意而致患者损害的较少发生。

医疗过错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医疗过错问题主要关注医疗活动中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和患者一方的过错问题。

第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对于医方的注意义务问题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只要医方未履行其法定注意义务,就被认为是有过失的。

第三,医疗过失的判定与医疗道德有一定关联。传统医疗活动中,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对于注意义务的明确规定,因此借助于医疗道德来对医师的行为进行约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要求医方“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不少医疗道德已经上升为医师的法定注意义务。

第四,医疗过失证明的困难性。由于医疗活动极其专业,再加上医疗活动天然所具有之风险性、不确定性,普通患者欲证明医方的过失十分困难,因而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要适用特殊之规则。

二、举证责任与举证责任之分配

1、举证责任的涵义。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上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时,负有证明法律要件事实责任的当事人一方所承受的法官不利判断的危险。当遇到法律要件事实存在真伪不明情形时,按照举证责任的归属,将不利的诉讼结果判归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使该当事人负担起败诉的风险,是各国民事诉讼中带有规律性的做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概莫能外。因此各国均把危险负担理解为举证责任的本质,并从危险负担的角度给举证责任下定义。

2、举证责任之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于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使原告对其中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对另一部分事实负举证责任。

三、我国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改进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精神(即危险负担):如果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则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过失举证责任是指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针对已经发生的医疗过失,采取举证的方式确定医疗责任,但举证的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保证举证的真实性。小编在这里提醒您,医疗过失举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请尊重事实,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孝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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