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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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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6077人看过
导读:检察机关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一般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要求刑事立案主体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刑事立案主体说明的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时通知刑事立案主体立案侦查—对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案件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与审查。
立案监督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促进我国公安机关规范的执法以及公正的执法,检察机关拥有监督管理的一项职能,从而有利于维护人民的利益。那么立案监督的方法有哪些?下面笔者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大家可以阅读了解一下。

立案监督的方法

(一)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1、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实践中,对于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受理,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受理被害人的申诉。第二,受理其他有关人员的报案、控告和举报。第三,人民检察院发现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

2、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审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被害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案件后,应当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是否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的事实;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相应的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是否决定不立案。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立案监督案件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

3、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的,由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4、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说明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对于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 15 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5、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二)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已采取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可以建议解除强制措施。对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者移送起诉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对于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报请立案侦查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提出意见,制作《建议报请立案侦查书》,送达本院相应的侦查部门。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以上就为大家介绍了立案监督的方法,了解这些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监督不可缺少的部分,有利于案件的司法公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见立案监督在案件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孝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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