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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有什么情形,如何解除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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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3236人看过
导读: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民法典》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有什么情形,如何解除事实收养

一、事实收养有什么情形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养弃婴;

(二)收养孤儿;

(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八)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分析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二、如何解除事实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就是说,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订立协议解除这种事实收养关系。但是,第二十八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还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说,如果你们就解除收养关系达不成协议,就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看是否达到了《民法典》规定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标准,如果达到了就会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如果养父母,既不缺乏劳动能力,又不缺乏生活来源,养父母也没有这个要求,则可以不给付生活费。

各位当事人要注意了,事实收养一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要是不幸因此产生纠纷的话,当事人的利益是会受到损害的。因此,建议在建立了收养关系之后,能够尽快的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或收养公证。至于事实收养有什么情形,上文做出了讲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银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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