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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3-04 15:51:14 浏览:2063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的规定有哪些

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的规定如下: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归档要求参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以上规定说明婚姻登记档案涉及个人隐私,不会在网上对所有人开放查询的。

我们在进行民政局婚姻登记查询时,需要持身份证原件,如果本人不能到场时,可以签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同时我们需要注意不论何人在查询他人的婚姻登记状况时,都必须保证不能公开别人的婚姻登记隐私,更不能损坏他人的权益。在此小编提醒大家,婚前登记查询能一定程度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不受损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云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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