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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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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45878人看过
导读: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1、合同的性质不同。2、合同的效力不同。3、形成原因不同。4、受时间限制不同。5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大家对法律行为有多少了解呢,面对不同的事件发生,大家是否可以辨别出来哪些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哪些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之间有什么区别?下面律图小编给您解答您的疑惑。   

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四)受时间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我国《合同法》规定为1个月)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

(五)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

上述内容分别由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的含义、特点以及种类三个方面分别介绍,我们可以很容易就分清楚哪些事件属于可撤销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法律行为,当事人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因意思表达不清楚时,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必须是有第三人确认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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