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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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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6003人看过
导读: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三点,包括: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2、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3、责任不同。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内容?

诺成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的类型,是经常要用到的,但是有很多人会混淆诺成合同以及实践合同。那么,诺成合同的区别于实践合同的地方主要有哪些呢?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常见的种类有哪些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常见的种类

常见的诺成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常见的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保管、质权的设立、民间借贷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

1、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因此,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3、责任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综上所述,诺成合同的区别于实践合同的地方主要有,他们是包含不同的种类的合同的,而且它们的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它们的责任也不同。对于诺成合同来说,成立的条件是比较简单的,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但是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以后才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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