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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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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8596人看过
导读:北京市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

北京市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晚婚晚育已经非常普遍时,关于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大家了解多少呢。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的晚婚晚育人群也非常的多,那么北京市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是什么呢?为此,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相关问题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一、《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二、再婚夫妻未共同生育便可申请

针对再婚夫妻的生育政策,《条例》也进行了相应调整。此前北京的规定中,要求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才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所谓再生育,是指一对夫妻(无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已经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又生育的。

此次《条例》中,结合北京实际情况,对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政策进行了细化。其中规定,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已经有了两个以上子女,但是婚后未共同生育,也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

对于有子女病残的情况,此次《条例》规定,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如果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也可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三、已获独生子女证的仍可领奖励

《条例》规定,对于此前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凭证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与此前规定对比,该条款的相关内容调整不大,基本按照“老人老办法”实行。

其中包括,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岁止,每月可获得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另外,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明确,如果夫妻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优待后再生育子女,则会停止其奖励和优待,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以上北京市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中,大家需要了解的是,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还增加奖励假7天。而晚育的女职工,出来在规定产假外,还增加奖励假30天。若是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或者是再婚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开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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