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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法病假规定有哪些 如何计算

时间:2024-03-03 12:59:00 浏览:8807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北京劳动法病假规定有哪些 如何计算

一、北京劳动法病假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二、什么是病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北京《劳动法》病假规定有哪些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可以参考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请病假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申请病假时,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还可以享受公司支付的按照规定计算的病假工资。但是各地会具体实施具有本地特色的标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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