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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登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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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32313人看过
导读:股权质押有期限,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股权质押登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通过股权质押,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或第三者申请贷款,可以为公司迅速筹集到所需的资金,但在在进行股权质押登记时,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各样有关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下面就跟着律图小编一起来看看一些在股权登记时会遇到的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相信看完后您会对股权质押登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等类似的问题得到想要的答案。

一、股权质押登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股权质押有期限,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质押一般要5-10工作日,经出质人同意可以采取转质方式处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可以采取转让股份的方式处理。

二、什么是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是指出质人、质权人就双方协商一致的股权出质事宜,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并将相关登记事项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的行为。股权出质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

三、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属于政府职能中的公共服务范畴。《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述规定,股权出质登记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出质人以股权出质,与质权人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简言之,股权出质登记的直接效力是质权设立。这与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四、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出质标的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以外的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股权属于出质的范围。《办法》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出资形成的权益不属于股权出质的范围,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未将非公司制企业中投资人的权益规定为“股权”。例如,《合伙企业法》将合伙人合伙企业中投资权益称为“财产份额”。

五、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否都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公司股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这部分股权出质登记相应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一些公司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机构)登记,相应地,以这些公司股份出质的,也应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六、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后,发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情形的,当事人如何处理已经办理的出质登记?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后,如因上市等原因发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情形的,当事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移转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手续。同理,如果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后,发生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不再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情形的,也应办理相应的移转登记手续。

七、申请人应当向哪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依法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及其出资额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依法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是以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出质标的的。由于出质的股权与该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出资形成的权利是一致的,因此,《办法》规定出质人、质权人应当向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登记。

八、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登记机关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的登记机关可能发生变化:一是公司的跨区迁移;二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管辖权的调整;三是公司登记机关自身的撤并等。当出现上述情况以后,公司的登记档案应当移转至有权登记机关存管,由该登记机关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登记管理。相应地,根据《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以该公司股权出质的登记管辖权也应随之调整到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已在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有关档案要移转至新的公司登记机关。出现上述第一种情形的,应当由公司申请办理公司登记档案的移转手续。出现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的,公司登记机关之间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公司及出质当事人。

九、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哪些?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有三项,即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是自然人的,是指其法定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姓名;出质人和质权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是指其登记证书或者合法成立证明上记载的名称,如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企业名称、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事业单位名称等。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事项,是指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事项,是指质权合同中记载的出质股权财产的数量。

十、如何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数额是指出质人(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或者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一般以人民币“万元”计算。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权的数额是指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的出质人(公司股东)认购的公司股份数,或者出质人(公司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代表的股份数,一般以“万股”计算。根据出质人持有的公司股权情况,以及债权担保的需要,出质人、质权人可以协商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并在质权合同中予以明确。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即以质权合同中载明的事项以及有关股权证明为依据,确定出质股权的数额。

十一、出质期限是否属于股权出质登记事项,为什么?

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出质期限不属于出质登记事项,理由是:(1)出质的目的和功能是担保债务的履行,为债权提供保障,因此,其期限取决于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而现实中的履行情况包括期限是时常发生变动的,事先设定出质的期限意义不大。(2)《物权法》在规定质权合同的一般条款时没有将出质期限纳入其中。(3)有关司法解释不支持当事人约定的出质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要求登记的出质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基于上述情况,为避免误导当事人,《办法》没有将出质期限列为登记事项。

十二、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十三、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无禁止有关股权转让和出质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等规定,《办法》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现行法律法规中,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一些法律法规对股权转让和出质作了限制或者禁止性规定,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质押权的标的,等等。

看完上文,我们已经可以知道股权质押登记时间、股权出质登记的性质和效力、哪些股权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否都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等股权质押登记常会遇见的问题的解决办法,但这些只是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遇到的常见困惑,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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