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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待改进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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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6706人看过
导读:在我国更为常见的是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肢解,抽出利润;然后将剩余的工程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分包”给其他企业去施工。更为有甚者,是此以劳务分包企业再将剩余工程分包给其他人去施工,层层扒皮、抽取利润,从而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待改进的问题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劳务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又称劳务分包,严格意义上的劳务分包仅指纯劳务分包的模式(即包工不包料)。鉴于建筑劳务市场分包的无序现象,2005年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用三年时间,在全国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农民工基本被劳务企业或其他企业直接吸纳,“包工头”承揽分包业务基本被禁止。自此要求从事劳务分包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形式,《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进一步强调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取得资质方能从业。

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待改进的问题

(一)合同文本中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和工程现场管理规定混为一谈

权利义务的约定与违约责任的认定关系紧密,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参杂其中会造成合同文本篇幅过长,淹没重点内容,查找不便,可将相关管理规定列为分包合同附件予以解决。

(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

想要依合同追究违约责任,一是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哪些行为或现象属于违约行为,二是在违约责任中列明承担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式,两者缺一不可。合同内容前后矛盾、逻辑混乱,缺乏专业法律审核,发生争议时部分条款存在不同解释。

(三)结算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结算条款是劳务分包合同的重点内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11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可按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或计价办法;相关补充协议、签证、施工规范以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原始资料协商处理。2013版建筑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2.1规定合同价款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单价合同,是指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二是总价合同,是指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三是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结算方式分为进度款结算和竣工结算两种,工程进度款结算分为按月结算、分段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关于结算报告需强调一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四)约定仲裁存在的弊端

约定仲裁解决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条款要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名称,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但实践中最好不要约定仲裁,理其存在以下弊端:一仲裁机构收取的仲裁费用由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组成,比法院诉讼费要高;二仲裁员随即挑选,办案质量无法保障;三仲裁一裁终局,不能上诉,且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裁决文书的内容。

我国劳务市场没有秩序,很多建筑行业的工人都被包工头而承包,农民工一旦受到损伤,其合法权益根本无法保障,所以,从根本出发切实加大力度改进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是非常有必要的。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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