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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假政策对于产假天数以及产假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4-02-21 04:18:35 浏览:11835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北京产假政策对于产假天数以及产假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北京产假政策对于产假天数以及产假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1、产假天数不变

之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变更后,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除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生育奖励假;同时,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1至3个月的假期。此产假二胎家庭同样享受。

这样,相当于取消了独生子女假,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原有产假时长保持不变。

2、增加配偶陪产假

北京女职工生育后,其配偶可享受陪产假15天。

这是在原本产假时常不变的情况下新增的假期,二胎家庭同样享受。

3、北京市产假工资多少钱?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相信在了解了北京产假政策后,不少家庭已经开始蠢蠢欲动的造人计划了,从政策上来看,取消了独生子女和晚婚晚育的假期优待,产假时长跟过去的晚育假一样,同时增加了配偶的陪产假时间,二胎家庭也一样享受,相信对于不少人来说是一个利好。二胎的生育往往对于职场女性来说面临了更多的劳动纠纷和职场歧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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