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办事直通车 > 住房保障 > 宅基地 > 非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怎样规定的?

非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4-02-19 21:40:25 浏览:88877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非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怎样规定的?

我们知道,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为了以后的发展迁移了自己的农村户口,或者是自己儿女的农村户口,但与此同时,他们也放弃了他们的集体成员身份。那么,非农村宅基地确权是怎样规定的呢?希望律图在下文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非农村宅基地确权办法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是村集体对集体成员的一种生活保障。非农业户口自然不属村集体成员,不应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对于祖上遗留下来的建筑物及附着物,作为非农业户口的继承人同样具有继承权。该权利是对建筑物及附着物而言的所有权。如建筑物存有且可继续使用,非农业户口人员同样可以继承后继续使用,因地随房走,故可以对建筑物所占土地进行使用。但该宅基地不应确权给非农业户口继承人。

二、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

(1)农村村民一户只

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我们从上述内容可以看见,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非农村户口并不属于集体成员,放弃农村户口就等于放弃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对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并且,还有一些例外的情况针对此类人员。若想更详细地了解关于非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内容,可以联系我们律图网站的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热门推荐

想获取更多住房保障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