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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转让效力判决

时间:2024-02-24 10:25:10 浏览:1456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5条明确,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会公开销售,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

农村宅基地转让效力判决

农村宅基地由于个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因此其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这一点,在生活中就会出现买农村的宅基地导致纠纷的现象。为了帮助大家解决这个疑问,律图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农村宅基地转让效力如何判决这个问题。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的无偿、无期限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农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农民共同所有的土地上营建住房和增加配套设施的权利,农民可以对其进行有限制的处分。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使用权人有特定的身份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转让效力如何判决?

农村宅基地转让的效力分几种情况:

一、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本村村民,购买本村宅基地使用权合同是有效的,不能以一户村民只有一块宅基地的来限制,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仅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不能申请两处以上的宅基地,而没有说明一户不能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如果不允许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那么就不能解决农民死后房屋的继承问题,因此该观点是不正确的。

二、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又分为几种:

1、对于原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现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因为制约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问题主要是由土地的使用权性质决定的,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通过审批的方式取得的,农民支付的相关费用很少,被认为是国家给予农民的一项福利政策,因此具有一定的专有性和独享性。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许多的司法解释对该类合同进行了相应的规定,都是规定在法院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只要补办了相应的手续都会认定合同有效,因此对于该类买卖合同,因为土地的性质已经发生变化,制约无效的客观原因已经不存在了,所以也不能认定该买卖行为是无效的。

2、对于已经办理土地、房屋过户手续的合同。法律对于农村宅基地的转让实行的是严格限制的原则,结合转让的现实问题,如果行政机关已经办理了相关产权手续,应当视为行政机关已经批准了房屋和宅基地的转让,既然行政机关已经批准,那么也是应该认定该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但要注意房产证和土地证必须两个都办理了。

3、外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上房屋。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根据的相关规定,是不允许农民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及房屋卖给外村农民的。其法律依据为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第43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房屋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由此规定引申出只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农村宅基地转让效力如何判决这一问题的解答。小编在上文分析了宅基地转让的效力,对于宅基地转让我国法律有明确的程序规定以及条件限制,具体的判决结果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知道。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可以向我们网站的律师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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