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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什么时间内不行使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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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6430人看过
导读: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撤销权什么时间内不行使消失

一、撤销权的行使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权事由后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该条规定了撤销权消灭的两个事由,即除斥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放弃撤销权。

二、除斥期间起算日期的确定

除斥期间的起算日期的确定可区分两种情况:

1、一方以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的,撤销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起算。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当时就会知道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即撤销事由的存在,而倘若不知道,就谈不上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问题。

2、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以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和显失公平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应当知道被欺诈,或者知道、应当知道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事实之日起算。所谓应当知道,包括根据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当事人应当知道事由的存在,即使不知道,也是由于有过错。

3、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撤销权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

三、撤销权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姿势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令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位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

在没有抵销的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这种场合,债券平等固然是一项原则,但同时也还存在这一个实际履行顺序的问题。如果依债务人任意履行而向撤销权人清偿,或者其他债权人如果没有及时主张债权,通常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就会获得满足、实现债权,对此,其他债权人自不得提出异议。如债务人未为任意履行,债权人如欲实现其债权,则须依强制执行程序进行。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民诉意见》第276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民诉意见》第298条第2款)。另外,在执行阶段,也可能出现执行竞合的现象,此属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此处不予赘述。

通过上述文章我们了解了撤销权什么时间内不行使消失的法律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如果没有行使撤销权就会消失,除斥期间的起算日期也是分情况而定,撤销权是我们维护自己的利益需要用到的权利,我们在行使时可以咨询律师来帮助我们解决遇到的难题以便于更好的去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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