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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厅工作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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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16862人看过
导读: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游戏厅工作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相信很多朋友都去过游戏厅,也听说过赌博罪,但是大家知道开设赌场罪吗?以及在游戏厅工作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吗?接下来,律图的小编将针对游戏厅工作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吗这个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一、游戏厅工作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吗

1、如果在工作中没有从事对赌博活动进行服务,就应当无罪。

2、达到开设赌场罪条件的,有可能被判刑。

3、如果对赌博的事情不知情,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知道,那就涉嫌开设赌场罪了,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二、开设赌场着定义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三、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四、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

1、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五、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开设赌场着涉及很多相关的知识,游戏厅工作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吗?在上文中律图针对开设赌场罪部分知识进行了介绍。而在实际生活中,有关于开设赌场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的,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实际判断,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登录律图的网站询问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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