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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死亡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4-02-20 18:41:45 浏览:28917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说到退休人员死亡补偿金这个问题,可能更多关心的人是该死亡人员的继承人,毕竟人死不能复生,我们作为继承人应该完成之后的善后工作,那么关于退休人员死亡赔偿金这个问题你又了解多少呢?律图的小编今天就为大家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退休人员死亡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说到退休人员死亡补偿金这个问题,可能更多关心的人是该死亡人员的继承人,毕竟人死不能复生,我们作为继承人应该完成之后的善后工作,那么关于退休人员死亡赔偿金这个问题你又了解多少呢?律图的小编今天就为大家解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的赔偿发放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 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输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的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说了这么多细则,你就会发现这里的每一天后面几乎都加了“参照当地规定”,这也就是说,发放的具体金额都是与你所在的城市有关的,这些具体的金额都会参照你所在的城市的物价与经济的发展情况还有就是你的工种了。如果你对于退休人员死亡赔偿金这个问题还有疑问,那么请咨询我们的律图的在线律师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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